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吗 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有什么规定呢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吗

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吗

强迫卖淫罪不可以判死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

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有什么规定呢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执行死刑的罪犯;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

判决可能有错误;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正在怀孕。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人卷归档。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吗,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有什么规定呢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1314350372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4350372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