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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能力而不负刑事,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导读: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方式。纵观四百多条的刑法,其中需要用到罚金刑的其实并不多。有人就会问了,为什么有些罪名的处罚中没有罚金刑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并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是主刑,所以在适用方面自然没有有期徒刑那样常见。同时,罚金刑也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当然这得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单独使用。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赔偿的范围,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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