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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投案自首的定义是什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不予立案。

法律咨询:

您好,相处三年多的网友声称有困难需要我借他充值卡给卡号密码说过后必会还,到时就把我拉黑名单,然而我还有之间聊天记录和他QQ资料,报了案,警察认为不够立案条件,那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的自主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

投案自首的定义是什么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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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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