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哪些情形不构成诽谤罪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如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情形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有下列三种: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哪些情形不构成诽谤罪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1314350372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4350372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