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起诉的时候公诉人错误怎么办
一是由公诉人建议休庭。经法庭允许后,将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向检察机关负责人汇报,由公诉机关按程序研究确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法院视情况,再决定是否恢复开庭,并依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判决。
二是由法官建议休庭。法官向公诉人说明其变更起诉书指控的公诉意见属于新指控,建议公诉人依法定程序以公诉机关名义补充变更、追加或撤回起诉。如果公诉人同意法官意见的,法庭应当休庭。如果公诉人仍然坚持其个人意见,法庭应当仅就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内容进行法庭审理,直至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个人与起诉书指控有本质区别的公诉意见。
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或者免除刑事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现役军人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现役军人能被治安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军队的保卫机关发出协查通缉请求;
军人正在进行严重治安违法或者刑事犯罪;
军人身份不能在短时间内查明的公安机关拘留军人,应当立即通知当地警备区,在没有设立警备区的地方,要立通知省军区、市军分区或者县级人武部,如果系当地驻军,应当立即函告。
如军队相关机关有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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