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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问题 死缓是限制减刑吗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问题

基于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别。但是,对于不属于以上所说的单纯性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是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武装掩护或者暴力抗拒查缉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就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适用相同的死刑数量标准。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少用、慎用死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明确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前,适用死刑更要慎重。有人主张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3]笔者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要彻底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充分运用死缓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

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

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

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8、新类型毒品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

死缓是限制减刑吗

不是。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按照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五十条修改的内容,也即新增第二款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包含了三种实体情形:

一是累犯限制减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由于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处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可见,死缓犯作为判处重刑之罪犯,一旦构成累犯,必当从重惩处。

二是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修正案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因为,实施七种犯罪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但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完全符合刑罚精神的。

三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原刑法没有规定,仅第八十一条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争议,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从严密程度可分为六种:简单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在贯彻刑法修正案时,对这一有争议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作狭义界定为宜,典型的包括三种类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五十条修改的内容,也即新增第二款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但其实他们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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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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