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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否可以交钱“买命” 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犯是否可以交钱“买命”

对于这种提法,显然不能够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尽管司法实践中会有类似的情况,否则,有些人要说我对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其实大家看到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每一个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其二,通过诉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官;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使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讯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况浮出水面,但认定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调解解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

其五,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死刑案件不是都能够通过钱来摆平的,案件中必须要存在一个钱与刑的“关节点”,而这个关节点则要求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从复杂的案件里寻找,找到了,钱就能买命,找不到,有钱也买不了命。

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

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生变更必定会对某些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谨借我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之机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探讨,并对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作出评价,以求我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更科学、完善,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死刑是一种最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伴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对于人来说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生命的终结意味着人永远的消失。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的反思,随着报应刑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这种最古老、最威严的刑罚重新进行了价值评价,消除了诸多认识误区。而今尽管死刑废除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目前,废除死刑国家90个,在全球180个国家中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5个占53%,但在这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萎缩,甚至有些国家已有十几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了。在死刑领域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在残酷刑时代,刑罚崇尚报复性、威慑性,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往往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到了文明刑时代刑罚崇尚人道、尊重人权,在尚存死刑的前提下,各国力求采用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时至今天,死刑执行向着科学简易、痛苦更少且最人道的方向发展,且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就我国而言,近年来,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注射死刑已从立法层面进入了实践推广阶段。我国首例采用注射死刑是成都中级法院,以后汕头、上海、北京、成都、昆明、沈阳、长沙等地都成功采用注射执行死刑了。

目前在世界上除了美国只有中国采用注射死刑。从长远来看,这一执行方式的确立,为人道主义深入人心,为中国最后废除死刑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无论从残酷刑还是文明刑时代,无论过去还是今天,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死刑制度中都重要的一席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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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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