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不可或缺。证据包括很多种,有实物证据、书证和言词证据等。那么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指的是什么两者哪个证明效力大呢整理整理的有关资料,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是什么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这是因为,物证虽然客观,但自身不能“说话”,比如一个金银制品虽客观存在,但不能证实自身是请托人送给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虽然能够“说话”,但却有可能不客观、不真实,如证人出于各种顾虑没有真实陈述客观事实。相比之下,书证既客观,又可以自身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效力较高、效果较好。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合同、文件等书证往往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等问题,对书证需认真审核。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书证与言词证据哪个证明力强
基于上述言词证据存在的诸多不稳定性,从证据原则和证据效力的比较上说,物证、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应当优于言词证据。
但是,实践中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当中往往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而物证、原始书证较少,甚至存在当言词证据、物证和原始书证发生冲突时,以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原始书证的情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当物证、原始书证和言词证据之间不一致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物证、原始书证的虚假性,应当优先认定物证和原始书证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相对来说稳定性、可靠性要差一些,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作为案件当事人,他们对各自在案件中的身份、案件处理后果对自己的影响等利弊因素考虑较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偏见性,证人证言也往往是真假掺杂,那么,对于上述言词证据中的真实部分能否认定这是个实践中很难把握也颇有争议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含有虚假成份的言词证据都不能采信,因为既然陈述有真有假,就违反了法律对当事人如实供述或作证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资料,其证明效力比较高。而言词证据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指的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日常经济生活中,如果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刑事纠纷就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流程。刑事诉讼从申请到最后出审判结果,其过程当中都离不开大量的证据进行辅助提供参考。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二、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
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三、种类
1、证据种类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
2、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1、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3、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与物证的主要区别: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特点:1、具有直接证明性;2、具有稳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4、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 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
A、 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 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 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8、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大致如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都需要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因此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刑法也同样规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得到保证。做假证或者提供不实证据都面临了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