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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能否构成自首 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拘传能否构成自首

一、拘传能否构成自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不会构成自首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不会构成自首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我们总爱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在犯罪之后及时醒悟及时投案自首是可以减刑处罚的,因此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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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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