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充分、准确、清楚地提供证人证言,证人有以下法定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查看或向其宣读证言笔录,对其中的遗漏和错误,有权要求补充和更正;
3、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4、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对其姓名予以保密;
5、有权在法庭开庭前3日,收到通知证人出庭的通知书;
6、有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采证时,出示所在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证明文件;
7、有权对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补偿其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或因作证而影响的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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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