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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9日
来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http://www.xmxsbhls.cn/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文章来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律师:
杨仕勤
[北京]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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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81139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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