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1314350372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4350372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