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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9日 来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http://www.xmxsbhls.cn/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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