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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放K粉轮奸少女行为作出处罚

迷奸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被告人邹某1、罗某、邹某3将罗某以前的同事被害人彭某(未成年)约到一歌厅唱歌,然后邹某1把K粉放进彭某的啤酒杯中,邹某1、罗某、邹某3趁彭某迷迷糊糊之机准备将彭某带到某旅馆开房强奸,但因彭某已经清醒,邹某1、罗某等人没有得逞。为防彭某报案,三被告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并对其进行拍照。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邹某1、郭某、罗某、邹某2、王某(在逃)以邹某2过生日为名,将朱某(未成年)以及罗某带来的两个女孩到某歌厅唱歌,邹某1、郭某、罗某、王某用相同方式依次对朱某实施了奸淫,为防止朱某报案之后四人拍下了朱某的裸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1、郭某、罗某、邹某2目无国法,利用毒品至被害人晕迷,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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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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