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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引纠纷 法律细致调解化矛盾
一直以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审判延伸职能作用,突出"三注重"抓司法服务,将"和谐建设在基层"活动融入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赞誉。

  2012年7月10日,原告付老板等四人与被告陆老板签订了《租赁厂房和机械设备协议书》,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租金每年20.8万元。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租金在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2013年的租金则在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11月30日前的租金,2013年的租金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协议约定,根据《租赁厂房和机械设备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为此,四原告将被告陆老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8万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30.8万元。

  被告陆老板则认为,原告出租的厂房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及房产证,违反法律强制险规定,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被告刚接手租赁厂房,即因污染严重而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故被告已于2012年10月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已搬离该厂房,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协议,故不存在违约之说,同时及时因被告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原告损失,其要求的违约金亦明显过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减少。

  主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四原告是湖南省到贵港市覃塘区投资生意的老板,如果这个案件办好了,对该企业今后和覃塘辖区的经济、人员就业对接、沟通发展十分有利,在案件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下,主办法官根据该院秉持"立足法院跳出法院"的工作方式,以此展开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全新司法服务,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和平协商、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就调解方案征询双方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和疏导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与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共同核算协议履行或者违约所需数额,最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促使双方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达成了协议:双方自愿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解除《租赁厂房和机械设备协议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押金1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另向原告支付35000元补偿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主办法官也于当天作出民事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签收。由于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结合自身实践和理论对该企业在司法领域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及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一一给予详尽的答复,四原告付老板等人在拿到调解书后对主办法官连连道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同时还表示愿意继续在覃塘区投资经济,虽然是外地人,但是在覃塘区做生意放心!

  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而且及时解决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对推动辖区经济取得良好成效,为促进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辖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更为覃塘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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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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