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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概述
  通常包括两种意义:在法律特别是刑法意义上的性犯罪,是指由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而犯罪学等学术研究中的性犯罪,是指与性欲的满足和性行为的进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性犯罪内容
  所有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罚,在这里特指如性骚扰、强奸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有人对你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你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
  性犯罪的构成
  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社会风化。性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性行为方面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和行使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等。性健康指公民在性方面的身心健康,其基本标准应是个人性的满足和社会的健全运行协调一致。社会风化指与性密切相关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习俗。妨害社会风化的性犯罪,其实质也是侵犯性健康的行为(见性的刑事法律调整)。
  ②客观方面有多种表现形式,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如强奸、强迫他人卖淫),或用腐蚀、拉拢、诱骗等非暴力手段(如引诱他人卖淫),或两种手段兼施(如奸淫幼女罪)。或以特定的性行为方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故意传播性病罪)。性犯罪一般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良好的社会风尚。一般来说,性行为如果没有危害社会(如个人的自慰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当众自己或互相手淫、教唆他人手淫,则可能构成犯罪。男女恋爱过程中的越轨性行为也不是犯罪,但是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情节严重的却构成犯罪。虽然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列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性行为(如通奸)不能视为性犯罪。对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不能予以刑事处分,但却可以采取治安处罚及其他行政处分的措施等。
  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满足性欲或营利等目的。如强奸罪具有奸淫的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以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
  ④犯罪主体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有些淫秽物品犯罪(如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自然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应当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性犯罪(如强奸罪)承担责任,已满16岁的人应当对其他性犯罪承担责任。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性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但,中年人甚至老年人的性犯罪也时有所见。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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