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委托被告人王某1、石某(另案处理)的印刷厂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该印刷厂为非法组织。被告人杨某、马某、申某、邵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共印制30万余册淫秽书刊,3万余册违禁出版物。大部分非法书刊均由被告人杨某、王某1出售。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2、徐某、付某、刘某分别从杨某、王某1处购买淫秽书刊自行销售。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王某1、马某、王某2、申某等人被依法抓获。2008年7月,被告人付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书刊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轶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1、马某、申某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印刷淫秽书刊,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2、王某3、徐某、付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书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009年2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王某1、马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4万元
该案是黑龙江省以及东北地区近年来破获惩办的一起最大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