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富力强的刘某,不找一份正当职业做,却在街上当起了“三只手”。日前,黔西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黔西城关莲城大道公安局门口的人行道上,趁行人龙某不备,用夹镊子将龙某上衣口袋内的81元现金盗走,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将其抓获,所盗现金当场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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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