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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规定,见于两条:
  一是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种不起诉决定又称为存疑不诉。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该条有两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具有两种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微罪不诉和存疑不诉的赔偿,本文不予讨论)。该条一款所规定的不起诉(通称绝对不诉)条件,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共有六款。
  它们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没有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六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不起诉情形中,基本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种种情况,法律规定对这种已经触犯刑法的当事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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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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