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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65 条的规定: 一般累犯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 一般累犯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 65 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 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 一般累犯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 有期徒刑以上 ” 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 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 一般累犯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 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 ; 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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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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