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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12.1建行网点爆炸案主犯王海剑21日通过其辩护律师正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重审或改判。

王海剑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一审判决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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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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