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不思悔改行窃再次被抓
被告人迟某曾因盗窃先后六次被判刑。已经49岁的迟某却仍不思悔改,在2011年6月11日中午,在朝阳区一市场内,迟某重操旧业,采用用镊子从被害人购物袋内夹走钱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钱包,里面装有现金147元。当日,迟某被查获归案。
盗窃累犯该如何判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迟某曾多次因盗窃行为受到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在公共场所再次进行扒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迟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法院对迟某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迟某前罪未执行的罚金刑,法院予以并罚。
最后,法院判决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6000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