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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诈骗又盗窃,盗窃诈骗的怎么定罪处罚?

结伙诈骗又盗窃

2007年1月,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初中毕业的无业人员李某1(女)在北京某婚介中心以征婚交友为名进行了登记,随后谎称是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并化名“韩某”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被告人李某1以怀孕需要购买保胎药为由向张某要走4万元钱。此后,被告人李某1以与张某出国旅游办理手续为由从张某处拿走19万元以及张某的身份证、存折、银行卡后失踪。2008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1指使同学被告人李某2冒充自己的表哥打电话给张某,声称李某1因怀孕被父亲关起来,要求张某拿出200万元看看其经济实力,后不了了之。2008年3月15日,张某再次接到了李某2的电话,李某2以先前的理由要走被李某1拿走的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将张某卡内的63953元取走。2008年3月18日晚,张某向父亲讲起自己结交的女朋友李某1,并告知自己的一部分钱被骗且已失去联系,张某的父亲随后又发现家中10万元钱不翼而飞,得知只有张某的女朋友来过后遂报警。最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2抓获归案。

盗窃诈骗的怎么定罪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大量证据证明,李某1编造姓名、身份、家庭关系等事实,以征婚交友为名,虚构其怀孕需要吃保胎药、办理出国旅游手续需要费用、被父母扣押需要用钱等理由,单独或者伙同李某2,骗取被害人张某的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李某1利用与张某交往的机会,在张某家秘密窃取张某父母的钱财,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因此,一中院终审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处罚金4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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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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