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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盗窃罪的认定
单位犯盗窃罪的认定
——邢XX、戴XX、李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盗窃非法占有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2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邢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戴XX、李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裁判规则:
单位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窃电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分别在物业中心担任经理、工程部主管、工程部电 工。后因小区公共部位电费高达20万余元,远远超出预算标准,上诉人为节 省电费开支、提高工作业绩,遂与原审被告人戴XX预谋窃电。经上诉人授扠 同意后,由原审被告人戴XX指使原审被告人李XX采用破坏电表封印、断开 令克的方法实施窃电。三人均实行的固定薪酬制,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小 区物业专用账户中,三人在窃电过程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争议要点:
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窃取财物归自己使用又包括窃取财物后 归他人使用的情况。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采用破坏电表封印、断开令 克的方法实施窃电,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专用账户中,属于盗窃后利益归他 人使用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 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 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所在单位 的经理,具有管理决策权,其为了节省电费开支、提髙工作业绩,与原审被告人 戴XX预谋实施窃电,原审被告人李XX直接实施窃电的行为,符合为单位谋 取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特征,上诉人 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 题的批复》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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