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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站长敲诈索要贿赂,贪污罪如何判罚?

记者站站长敲诈索要贿赂

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间,四川工人日报社遂宁记者站原站长被告人唐某某,假借宣传费和办公补助等名义到四川省遂宁市相关单位收取费用共计103。4万元并出具《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在违法规定得到这笔费用后,被告人未如实交回报社,而是通过支付劳务等名义先后转为个人所有,用于日常消费及享乐。同时,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间,在被告人唐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8家单位索要贿赂共计28。2635万元。

2007年10月10日,四川省大英县检察院以涉嫌触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至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贪污罪如何判罚

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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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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