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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年就杀人盗窃,盗窃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18岁少年就杀人盗窃

2001年,14岁的被告人张某因抢劫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6年3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12天。2005年10月18日晚,18岁的被告人张某在李某某的租住处强奸了李某某,后因害怕李某某会将此事告诉其男友或报警,张某便携带一把蒙古刀再次来到李某某的屋内,李某某见到刀后尖叫起来,张某当即就将李某某残忍的杀死,后用床单、褥子将尸体包裹后抱回了自己房屋,并拿走了李某某的手机。几日后,张某借了一辆三轮车,将尸体拉到一个偏僻处后用汽油焚烧并填埋。2006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持刀强行闯入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周某家中,用尖刀、木椅等威胁周某,抢走周某10元钱及一辆新玲牌150型摩托车等物品。2005年9月,在房山区良乡某大街丁某所经营的商店内,张某乘丁某熟睡之机,盗窃了20余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余元。2005年9月,张某盗窃房山区良乡某批发市场郭某经营的手机店内5部手机,物品价值900余元。2005年11月7日、2006年7月4日,张某先后在杨某及刘某家中盗窃了1条18K金项链,1个名人牌商务通及储蓄卡等物品。

盗窃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中院认为,张某在供认自己故意杀人罪行之前,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朱先生等人的证言已掌握了张某故意杀人的罪行,不能认定其坦白。另外,张某盗窃张某银行卡的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已掌握,张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盗窃事实,属坦白同种罪行,不能认定其自首。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张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的累犯,故对其所犯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且张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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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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