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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12·8涉黑案开审,涉黑行为怎么定罪

涟源12·8涉黑案开审

2004年初至2008年初,在湖南娄底的涟源市有一伙以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四年之内在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冷水江市、新化县、双峰县、新邵县、湘潭县、长沙市等地,实施98次有组织犯罪,8次有组织违法。实施犯罪活动共致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3人。该团伙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还获得了很多赃款和赃物,并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该团伙长期为非作歹给当地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将此案称为涟源“12·8”专案。

涉黑行为怎么定罪

检察机关认为,该团伙骨干成员被告人聂某、彭某、张某等6人及被告人刘某等14名参加者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13个罪名,应依法追究刑法责任。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该团伙42人受审,其中21人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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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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