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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据了解,在此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说明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草案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例如,草案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乔晓阳表示,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此举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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