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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吹嘘自己曾杀过人 经查系潜逃多年嫌犯

男子酒后吹嘘自己曾杀过人

柯桥王坛派出所民警在一次下村入户走访的过程中,获得了一条线索:某村民不久前在柯桥区参加一次聚会,觥筹交错间,一男子宣称自己天不怕地不怕,自己在外地杀过人,那么多年过去了依旧没事。大家觉得这男子肯定是酒后胡言乱语,听过也就当笑话而已,可也有人觉得该男子讲得有板有眼,不像是虚构的内容。民警分析这可能涉及到一起命案,宁可信其有,决定将这一线索一查究竟。通过连续的摸排走访,民警了解到了一些线索:该嫌疑男子自称郭小伟,安徽人。此外,民警还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号码,及一张正面照片。

就在案件有点眉目时,又一个问题出现了,在全国公安逃犯库中,并未找到相关案件的信息。难道郭小伟是酒后胡言乱语侦查一时间陷入僵局。这时,有民警提出了大胆的猜想,郭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因为命案逃犯不可能使用真实姓名。但是,柯桥警方手中仅有一张郭某照片,身份不明,让专案组不知如何下手调查。警方并没有放弃,根据郭某的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王坛派出所民警在流动人口信息中发现了一条宝贵线索:男子“李某”在暂住登记时,使用了郭某的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经提供线索的村民确认,该暂住证照片中男子即是郭某。

民警立即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李某”的具体信息,发现该身份证信息同样存在着冒用的可能,“郭某”的照片、“李某”的暂住证照片、全国人口库的照片,通过技术分析,这个所谓的“李某”很可能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信息化警务排查,借助科技手段和专业分析比对,刑侦大队民警发现“李某”很可能就是逃犯郭其林,该人在2009年8月5日涉嫌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被义乌警方网上通缉,已潜逃多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如上所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郭某的行为可能会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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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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