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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被查抗拒执法,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无驾驶证是不能上路行驶的。有的人却知其不可而故意为之,无证驾驶被查,还不配合交警执法,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最终落得被刑拘的下场。

无证驾驶被查抗拒执法

“我们在金川开发区汇金道执法时被咬了”。6月8日上午10时,呼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回民区交管大队民警报警,侦查员立即赶到现场,与交警及派出所民警一同将两男子马某和马某某带回分局。

经讯问,原来马某在金川开发区汇金道无证驾驶三轮车行驶时,正遇上回民区交管大队民警在金川开发区汇金道伊利工业园区东门正常查车,被执法交警拦下查看驾驶证时,马某拒不配合且殴打执法交警,后又纠集其他工人阻碍执法,抓伤执法交警。金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问题时,马某仍不配合民警执法,马某的工友马某某不仅咬伤派出所民警,并且用头撞警车玻璃,自己跳下车躺在了警车底下不让民警开车,妨害民警执行正常公务活动。交警遂向呼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继续报警,请求刑警介入。经了解,马某和马某某都是甘肃人,在金川某工地打工。

目前,马某和马某某因妨碍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马某不仅不配合交警执法,还纠集其他工人阻碍执法,殴打、抓伤交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后马某和马某某仍不配合,咬伤民警。妨碍执法,造成不良后果。如若二人的上述行为得到证实,将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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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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