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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卖淫女“服务差” 男子盗窃报复二人被拘

嫌卖淫女“服务差”

荔枝新闻讯,昨天上午,南京迈皋桥上营村一女子报警说,自己的钱包和手机在宾馆内被人偷了,但对过程却支支吾吾。民警感到此事必有内情,于是将女子带往派出所,后经了解得知,原来该女子以500元价格和一名微信网友卖淫,可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钱和手机却没了。

男子竟盗窃报复二人被拘

经过侦查,民警很快找到周某,而周某对盗窃、嫖娼供认不讳。周某交代,因为觉得女子的服务太差,所以乘着女子睡着之际盗窃进行报复。目前,警方已经将二人拘留。

法律知识普及

卖淫和嫖娼是两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在该案件中,涉事男子不仅涉嫌嫖娼,还有盗窃,但盗窃金额较小,所以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收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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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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