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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喜事不慎酿悲剧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6月5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责任人覃建思无履行能力,其父母代其履行支付受害人亲属10万元。

2011年9月23日,覃建思到九圩参加其姐的婚宴。当天晚上10时许,刚成为姐夫的覃炳斌,让酒后并无驾驶证的内弟覃建思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送参加婚宴的客人回家。当车行驶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63K+200M处時驶出路面左边,侧翻于道路左侧的排水沟中,造成覃建荣当场死亡,覃建思本人及另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责任认定,覃建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覃建思及其姐夫覃炳斌两家主动承担了受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

覃建荣死亡赔偿,经双方协商未成,覃建荣父母韦建珠、覃秀美以覃建思、覃炳斌作为被告,于201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判决,由覃炳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韦建珠、覃秀美各项损失共计362280元,覃建思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韦建珠、覃秀美于2012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经调查、查明,覃炳斌、覃建思均系刚从学校毕业回乡不久的青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覃建思伤后有后遗症,现无独立生活能力,日常生活靠父母照顾,无法兑现赔偿责任。执行法官经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说服工作后,申请执行人韦建珠、覃秀美与被执行人覃建思于2012年6月5日上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覃建思当日一次性支付韦建珠、覃秀美二人经济赔偿金10万元,韦建珠、覃秀美放弃继续对覃建思赔偿责任的追究。当日下午,覃建思父母代其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文中姓名为化名)作者/韦汉吉 骆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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