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伪造证明骗抚恤金
5旬老人马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居民,其父亲生前就职于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86年,马某父亲因工去世后,该集团公司依规定按时向马某的母亲发放抚恤金。2005年7月,马某的母亲病逝,马某为继续领取每月近700元的抚恤金,伪造了母亲健在的证明,谎称其母仍健在,继续领取抚恤金。2010年6月,马某被群众举报,至此马某故意隐瞒母亲病逝长达5年的事实被揭穿,骗取的抚恤金高达4万余元。谎言被揭穿后,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41295元。
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吗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