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那么在实践中,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
徐彤彤,曹芳汕头刑事知名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
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1.启动庭前会议的主体
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修改后诉讼规则)并未明确“审判人员”具体是指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权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2.参与人员
法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参与者有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提起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修改后诉讼规则第431条第1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因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公诉人仅仅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交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
4.庭前会议的议题
根据法条相关规定,庭前会议审议的议题有:管辖、回避、证据移送、新发现证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理等事项进行讨论。
5.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庭前会议适用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183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4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的一个中间程序。
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
徐彤彤,曹芳汕头刑事知名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徐彤彤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