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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禁止令如何适用

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2012年6月29日、6月30日,被告人曹某、王某、张某(均未成年)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殴打,实施殴打后三人还逼迫周某某交出了260元钱,上述钱款均被三人用于上网。经检查,周某面部、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2012年7月,三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禁止令如何适用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迫使被害人在不敢反抗中劫取财物,抢劫数额26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三被告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法院在量刑时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将抢劫来的钱财用于上网,有必要对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上网。

2012年11月6日,旬邑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人曹某、王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上网。此案也是旬邑法院首例使用刑法禁止令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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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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