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会被判处罚金吗
2012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曾经在建筑公司做过业务员的被告人俞某和寻找符合资质的建筑公司帮助其投标的李某取得联系,假借江西省龙夏公司、江西省昌胜公司的业务员以帮助投标须先付定金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保证金210000元的,后用于个人消费。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俞某公诉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安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好逸恶劳,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挥霍,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依法应予严惩。
2012年11月20日,安福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