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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争位惹事端 故意砸车被究责

向物业公司租借了小区停车位,未及接到更换通知,就被他车频频占用,感到委屈的陈超只能借用其他空置的停车位。当实在找不到其他停车位时,连续几天的郁闷最终使陈超抡起自来水管,向“霸占”自己车位的一辆新车狠狠砸去。嘉定区检察院在受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发现,陈超的鲁莽行为自要担责,而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从中吸取教训。

蹊跷:租赁车位被占,新车无辜被砸

2007年12月27日晚22时许,陈超驾车回到位于嘉定区安亭镇的家。驶进小区后,陈超像往常一样准备将车停在规定的停车位上。然而,他发现有一辆车已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当时天已晚,也找不到车主,无奈之下,陈超只能将自己的车停在附近一个空的车位上。令他感到奇怪的是,之后几天,每当他回到小区,总是这辆车先他一步,“霸占”了他的停车位。

2007年12月30日凌晨,当陈超载着女朋友一起回到小区时,发现还是这辆车停在他的车位上,而周围已没有其他空的车位。

车位每天都被人占用,而自己又找不到空的车位,陈超连续几日克制着的脾气一下爆发了,冲着居民楼大声喊:“车子是谁的”凌晨时分,小区居民都在睡梦中,陈超连喊了10分钟。居民楼悄无声息,死一般的沉寂对陈超来讲好比是火上浇油,他转身就到车上找来一根装修时剩下的自来水管。女朋友见状,忙劝他不要鲁莽行事,但在火气上的陈超丝毫听不进劝言,拿起自来水管,对着占用他车位的轿车狠狠地砸了4下。

天亮后,小区居民方建平和妻子准备驾车外出。当他们来到停车场时,眼前的场景让他们傻了眼:昨晚停在车位上好好的一辆车被砸得面目全非!这辆车是新买的,才用了4个月,砸坏的车身让夫妻俩心痛不已。方建平立即报警。两天后,陈超在女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自首。

经物价部门鉴定,方建平轿车的天窗、副驾驶员侧前后玻璃、反光镜等处被砸坏,车辆物损为9500余元。

怪事:同一车位竟有两名主人

到案后,陈超与被害人方建平都称自己向物业公司租赁了该车位。

陈超告诉承办检察官,他于2007年8月向物业公司租赁了这一停车位,租期为一年,即到2008年8月期满,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700余元停车费。租赁后,物业公司在该停车位漆上了陈超的车牌号。但是过了没多久,陈超因嫌停车位离垃圾桶太近,比较脏,于2007年9月初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换车位。

而物业公司说,2007年9月初陈超要求更换车位后,及时为其调整了车位,并在新的车位漆上了陈超的车牌号。调整后,原车位一直空着。直到2007年12月下旬,业主方建平向物业公司租赁车位,物业公司便将这一空着的车位租给了方建平,租期一年,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该车位从2007年9月以后不再属于陈超,而新主人方建平要从2008年1月1日起租用,那么,在去年底的这几天时间里,又如何会发生两车相争同一车位的情况呢

原因:物业疏忽导致两车争位

原来陈超要求更换车位后,物业公司虽然为其调整了车位,但由于疏忽,未能及时通知,也没有擦掉陈超原车位车牌号油漆。使陈超误以为自己仍是此车位的主人。因此,当方建平将车停进来之后,陈超觉得自己的车位被人“霸占”了。

而方建平在2007年底向物业公司办理好租赁车位手续后,认为自己就是该车位的主人了,理所当然地将车停在了该车位上,因此新车莫名其妙地被砸,损失惨重。

检察机关审理案件后认为,陈超尽管对车位的所属问题存在误解,但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嘉定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提醒:鲁莽行事要担责,物业公司服务要到位

随着现代社会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也在不断攀升,小区停车位问题日渐突出。车主常常面临无位可停的而苦恼,也常常引发争抢车位之类的纠纷。此案中的陈超如果不是鲁莽行事,而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及时沟通,就不会怒发冲冠,乱砸他人新车了。陈超要为自己一时鲁莽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同样,物业公司也应吸取教训。物业由于工作上的疏漏,导致两车争位的纠纷发生。作为物业管理部门,不仅要提供服务,还要服务到位。否则,引发纠纷,造成后果,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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